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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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人 莊順博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4年度訴字第350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943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相對人請求執行金額為「1,771,422元及自民國88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2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見114年度司執字第61109號卷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故執行債權額總額應為上開執行債權計算至114年11月30日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一日止之金額,合計7,616,707元(計算式如附表),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強制執行事件,核閱明確。是本件標的金額為7,616,707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7萬1,422元)
1
利息
177萬1,422元
88年2月2日
114年11月30日
(26+302/365)
10.25%
487萬1,070.78元
2
違約金
177萬1,422元
88年2月2日
114年11月30日
(26+302/365)
2.05%
97萬4,214.16元
小計
584萬5,284.94元
合計
761萬6,7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