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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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9號
聲請人 沈金 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3NX1067571
1
33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02954
1
253
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42560
1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