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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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敏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張敏珠分別於091年07月及095年08月間向聲請人及案
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0,920元整、迄107年04
月底積欠案外人32,181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敏珠│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0920││5月21日起││點九九│││元│││││├──┼───┼─────┼──────┼──────┼───────┤│002│新臺幣│張敏珠│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2181││5月21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敏珠│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新臺幣│││30920││5月21日起││叁佰元計算之違│││元││││約金。│├──┼───┼─────┼──────┼──────┼───────┤│002│新臺幣│張敏珠│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百分│││32181││5月21日起││之二整計算之違│││元││││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