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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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十七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乙○○原告丁○○
甲○○丙○○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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