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代理人 曾蕙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吉立寶投資股│柏奇環境科│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81,170元│105年1月17日│0000000││││份有限公司│技工程企業│行股份有限││││││││王錫傳│有限公司│公司北高雄││││││││││分行││││││├──┼──────┼─────┼─────┼──────┼────────┼───────┼──────┼───┤│002│吉立寶投資股│柏奇環境科│京城商業銀│000000000000│81,169元│105年3月17日│0000000││││份有限公司│技工程企業│行股份有限││││││││王錫傳│有限公司│公司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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