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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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抗字第16號再抗告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花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唯誌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抗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周佳佩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