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34號原告 陳水成 被告 徐磊 上列被告徐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860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案審理,原告於112年6月14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被告徐磊於112年6月16日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