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1號抗告人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花 抗告人與相對人 樓嘉君 律師即 蘇萬入 遺產管理人、 陳瑛芬 即蘇萬入遺囑執行人、 蘇唯誌蘇清福蘇昱豪蘇季伶蘇進祥蘇居男蘇道民蘇秀球蘇碧華蘇美香蘇萬春蘇萬發林寶玉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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