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1號抗告人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花 抗告人與相對人 樓嘉君 律師即 蘇萬入 遺產管理人、 陳瑛芬 即蘇萬入遺囑執行人、 蘇唯誌 即 蘇清福 、 蘇昱豪 、 蘇季伶 、 蘇進祥 、 蘇居男 、 蘇道民 、 蘇秀球 、 蘇碧華 、 蘇美香 、 蘇萬春 、 蘇萬發 、 林寶玉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