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邱長平 等人與被上訴人 蕭文興 間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含本案歷審卷宗,不含依職權調閱之當事人個人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之當事人 劉武虎 之債權人,因劉武虎積欠信用卡消費借貸迄未償還,聲請人已取得債權確定證明文件,因劉武虎於本案繼承被繼承人 賴秀英 之財產,聲請人就本案有利害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主張其為本案當事人劉武虎之債權人一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小字第827號小額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廖穗蓁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