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禮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94、12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禮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禮鈞(下稱被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1294、1295號第一審判決,於112年5月8日自行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所出具之刑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