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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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周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