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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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 李米鎔 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5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前與銀行公會會員進行無擔保債務協商時,有無將台端收入及財產情形告知最大債權銀行?詳細協商狀況?何以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並提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所附之相關資料(如財產狀況說明書)。
三、請提出95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經營新娘秘書之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每月營業及收入情形,並釋明未繼續營業之原因。
四、請提出95年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98年1月迄今所有之往來金融帳戶、股票集保帳戶等完整之往來明細存摺影本、聲請人歷年之勞工投保資料表、最新之財產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
五、請詳細說明自98年1月起迄今每月收入、支出狀況,並提出長子及三子每月各給付聲請人3,000元及父親重病需人照顧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兄弟姐妹,渠等有無收入來源,並提出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李樹枝 、長子 李明原 、次子 李明嘉 、三子 李明達 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
七、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中未將台灣土地銀行之紓困貸款未償餘額列入債務,請提出該筆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陳報該貸款發生之原因、時間。
八、請說明聲請人希望之還款方案為何(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利率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九、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及門牌號碼(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6鄰隆興3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房屋目前用途為何?是否有租金收入?聲請人及父親、三名子女居住情形為何?
十、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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