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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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振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振榮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鄭振榮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11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街與東大路2段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警員 陳俊錩 、巡佐 呂昭正 攔查,鄭振榮明知陳俊錩、呂昭正均係公務員,且正依法執行職務,竟因不滿其等之攔檢行為,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28分至34分許,對正在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之警員陳俊錩及呂昭正,當場以臺語「你流氓喔、你爸問你殺小你都不說」、「三小,假大尾」、「幾百塊而已在那邊楷油而已,濫麻百姓」、「看到你這樣,你爸我就度濫」、「你把你爸的鑰匙拔下來」及「警察都在耍濫麻,你警察算三小」等語公然辱罵之(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鄭振榮於警局詢問時、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呂昭正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錄影光碟1片、錄影(音)譯文1份、勘驗報告1份及翻拍照片3張。
(四)警員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16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等影本各1份。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鄭振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2、想像競合犯:被告於上開時地同時對執行職務之員警陳俊錩及呂昭正為侮辱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鄭振榮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逕恣意當場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心態、手段均屬可議,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並對公務員之名譽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及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蒞庭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念純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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