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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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100│├──┼────────────┼─────────┼──┼──┤│0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210│├──┼────────────┼─────────┼──┼──┤│0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