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江雅雯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
被   告 王者娛樂休閒館
法定代理人  游任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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