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11號
原 告 廖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鈺豐
被 告 洪峻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6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11號
原 告 廖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鈺豐
被 告 洪峻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6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