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陳連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和順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