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惠珠
柳驊 祐即 柳采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45,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