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3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茂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選任清算人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董監事均已解任,顯
有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而
本院有訴外人聲請選任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135號受理中,由於本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以
該訴訟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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