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林哲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係在嘉義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主張車
禍發生之侵權行為地亦在嘉義市,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