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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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坤億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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