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隆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複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叁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