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一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搶奪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四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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