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二張,不慎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右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五號、第二0二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臺灣日報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附表】┌─┬──┬───────┬───┬─────────┬──────┬──────────┬────┐││種類│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付款人│受款人│├─┼──┼───────┼───┼─────────┼──────┼──────────┼────┤││支票│0000000│ 蘇將興 │肆萬元│年1月日│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空白)│├─┼──┼───────┼───┼─────────┼──────┼──────────┼────┤││支票│0000000│蘇將興│叁萬玖仟叁佰元│年1月日│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