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乙○○
4號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市太元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明未臻明確,即請求會同辦理租約登記之租約起迄時間尚待補正,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7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