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30502元│94年8月26日收據,由││││││裁判費││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300│94年10月12日收據,由││││││刊登費用││聲請人預納。│││││├────┴───────┴──────────┤│合計:相對人應負擔30802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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