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九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在新竹縣○○鎮○○路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前查獲。該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一點七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二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0七號偵查卷第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