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北簡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北簡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偉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偉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羅偉誠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之1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未能認知人民應遵守國家役政制度,善盡公民職責而犯本案,惡性非輕,惟念其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對國家役政制度之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8503號被告羅偉誠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峨眉鄉七星村1鄰河背54號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羅偉誠為新竹縣99年第Z85梯次替代役役男,該替代役徵集令於民國99年7月22日由羅偉誠之父親 羅德樹 代為簽收,並確實送達予羅偉誠,令其應於99年8月2日,前往臺中成功嶺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報到,詎羅偉誠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未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二、證據清單:
(一)被告羅偉誠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羅德樹於偵查中之證言。
(三)新竹縣政府99年8月16日府民兵字第0990131859號函暨所附之新竹縣99年度第Z85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影本及新竹縣峨眉鄉公所99年8月19日峨鄉民字第0990004931號函暨所附之新竹縣峨眉鄉妨害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調查報告書。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之罪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檢察官陳玉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雅琳參考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