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永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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