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四十二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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