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八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令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造成之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且犯罪後坦認犯行,已有悔意,經此偵查、起訴及論罪科刑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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