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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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四號
自訴人德保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住同右自訴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施介元 律師被告丁○○住高雄
乙○○住台南丙○○住台南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或民事訴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乙○○及丙○○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茲查,本件被告丁○○認自訴人德保有限公司享有新型專利權之「隔熱浪板結構改良」,有違反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原因,業已對自訴人上揭新型專利權,向主管機關申請舉發撤銷其新型專利權,尚未確定,此有舉發審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之(九一)○六○○一字第○九一一○○九八四九號函及專利舉發審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自應於新型專利權之舉發審查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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