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九號
被告乙○○男二原告甲○○住高雄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黃悅璇法官陳銘珠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