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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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