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慧芬
林世華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