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 律師
賴瑩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法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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