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 律師
賴瑩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2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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