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之訴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
巷5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國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邱一峰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訴訟,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六七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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