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周國榮 律師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5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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