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