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法定代理人 蘇福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蘇達志法官朱建男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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