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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