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6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戊○○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丁○○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成 律師複代理人壬○○複代理人庚○○複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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