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增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又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認罪而聲請改依協商程式判決,惟本院認被告就起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核與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70號確定判決,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則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應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核有法院認為應諭知免訴之情事。從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