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嘉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移送人 蘇子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11月19日嘉中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有無
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572、590號解釋
著有明文。
二、查被移送人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其所應適用如主文
所示之條文,有抵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
。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