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11號
原   告  葉奕辰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
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   告  葉瑞珍
       葉瑞燦
       葉瑞峯
       葉瑞光
       葉瑞岐
       葉秉宏
       葉賀聯
       葉秉祥
       葉惠妙
兼上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葉賀松
被   告  葉瑞綿
       葉順安
       葉志隆
       葉志誠
       葉碧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八行至第十行中關於「其餘應
有部分則由被告葉瑞珍、葉瑞燦、葉瑞峯、葉瑞光、葉瑞岐、葉
秉祥、葉秉宏、葉惠妙、葉賀松、葉賀聯按如附表所示之原應有
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應有部分百分之七
十六由被告葉瑞珍、葉瑞燦、葉瑞峯、葉瑞光、葉瑞岐、葉秉祥
、葉秉宏、葉惠妙、葉賀松、葉賀聯各依序按百分之二十、百分
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十、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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