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余進煇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煥庭 即王煥庭
  中醫診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即102年度司促字第2360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
  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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