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余進煇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煥庭 即王煥庭
中醫診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即102年度司促字第2360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
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