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95號
原 告 隆寶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高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61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