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邱創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順忠 、 王德馨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9萬2,000元【136,000元×(30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25平方
公尺+20平方公尺)=13,19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
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