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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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71號聲請人擎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7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幻象電子股│第一商業銀│94年1月5日│35,36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吳添喜 ││││││├───┼─────┼─────┼──────┼─────┼─────┼──┤│002│光鼎電子股│華南商業銀│93年12月31日│201,369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馬景鵬 ││││││├───┼─────┼─────┼──────┼─────┼─────┼──┤│003│瑞春山股份│彰化商業銀│93年12月16日│75,029元│0000000││││有限公司外│行新莊分行│││││││ 山則郎 ││││││├───┼─────┼─────┼──────┼─────┼─────┼──┤│004│承洧科技股│玉山商業銀│94年1月10日│11,2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 李碧秋 ││││││├───┼─────┼─────┼──────┼─────┼─────┼──┤│005│承洧科技股│玉山商業銀│93年12月10日│4,41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李碧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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